| 〔申請資格〕 | ||||
| 再培訓課程的基本申請資格為: | ||||
| . | 香港合資格僱員(即合法在香港居留並可無條件自由受聘或工作的人士,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新來港定居人士);及 | |||
| . | 年齡在15歲或以上;及 | |||
| . | 學歷在副學位程度或以下;及 | |||
| . | 申請人須具備其報讀課程所要求的能力、學歷及體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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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讀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必須是失業或待業人士,並須具備就業意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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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讀部份時間制非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另須具備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
| . | 失業或待業;或 | |||
| . | 低收入(每月入息少於$6,333);或 | |||
| . | 曾於過去2年內完成一項就業掛鈎再培訓課程。 | |||
| 所有就業掛鈎課程均為失業及待業人士而設, 本機構須通過面試(如適用)以確認申請人之就業意欲。另部份課程設有入學測試,詳細資料可向有關本機構查詢。 | ||||
| 所有申請須通過申請資格審核、面試及入學試(如適用)方可獲正式接納及輪候編班。 | ||||
| 獲取錄的就業掛鈎課程學員,倘於輪候或上課期間更改就業狀況(例如:申請課程時的就業狀況為失業,於上課期間找到兼職),可能會影響其輪候 / 入讀課程和申請再培訓津貼資格,學員應主動告知本機構,由僱員再培訓局重新審批有關申請,否則學員可能會觸犯僱員再培訓局條例第25條。 | ||||
| 殘疾人士及因職業意外而導致永久喪失部份工作能力的工友之申請事宜,請向勞工處展能就業科及有關 本機構查詢。 | ||||
| 〔申請手續〕 | ||||
| 申請人須帶同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親身報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須帶同其香港身份證,連同簽證身份書或旅遊證件親身報名。 | ||||
| 下列申請人,在報讀課程時如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可獲優先處理: | ||||
| . | 殘疾人士或工傷康復人士; | |||
| . | 單親家庭之父母或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綜援)的人士。 | |||
| 申請人必須完成一個課程後,才可報讀另外一個課程。惟報讀「轉業錦囊」課程或新來港定居人士「求職錦囊」課程者,則可另加一個課程。 | ||||
| 申請人請慎重考慮及選擇合適的課程。如欲取消原本報讀的課程,必須親身前往或以書面通知開辦課程的 本機構。 | ||||
| 已獲本機構安排上課的學員,如欲取消入讀課程,必須於開課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親身前往或以書面向 本機構辦理手續,逾期之申請一概不獲受理,並被視為「沒有出席」,日後不可再報讀相同或同類型課程。 | ||||
| 沒有出席或中途退學的學員,必須待有關課程完結後,方可報讀其他課程。 | ||||
| 〔申請限制〕 | ||||
| 失業或待業人士一年內最多只可修讀兩個為期一星期以上的全日制課程(以現時申請日期及過往修讀兩個這類課程的開課日期計,包括獲取錄而沒有出席或入讀後沒有完成的課程)。 | ||||
| 符合上述的申請資格的人士,一年內最多只可修讀三個部份時間制非就業掛鈎課程,及3年內最多只可修讀五個部份時間制非就業掛鈎課程。 | ||||
| 所有就業掛鈎課程將提供為期3個月的就業跟進服務。因此,學員在完成有關課程後3個月內亦不可報讀第二個就業掛 鈎課程(以第一個課程的完成日期及第二個課程的申請日期計)。 | ||||
| 申請人不可重複修讀同一課程,亦不可重複修讀同類型就業掛 鈎課程或倒後修讀一個程度較低的同類基本技術課程(例如:已修畢進階文書處理課程者,不能再修讀文書處理課程)。 | ||||
| 「轉業錦囊」課程及新來港定居人士「求職錦囊」兩項課程屬同類課程,申請人只可選擇其一,並只可修讀一次。 | ||||
| 〔全日制課程.再培訓津貼須知〕 | ||||
| 〔津貼上限〕 | ||||
| 凡課程中有全日授課的,均統稱全日制課程,課程編號倒數第二個英文字母是「D」。超過一星期的全日制課程設有再培訓津貼,津貼額須視乎個別課程之設計而定,並以每月港幣4,000元為上限。學員可向有關 本機構查詢個別課程之津貼額。 | ||||
| 部份課程(如標準化家務助理、起居照顧員、保安及物業管理課程等)以全日制及部份時間制混合上課模式舉辦,凡此類課程均另設最高津貼節數上限及計算標準,詳情可向 本機構查詢。 | ||||
| 〔發放準則〕 | ||||
| 申請再培訓津貼之學員須有八成出席率,才可獲發津貼。病假的日數可作一併計算,但不可超過整個課程的20%,亦不會計入實際出席率內。病假申請必須連同註冊醫生(包括西醫、中醫及牙醫)簽發之病假證明一併呈交,方為有效。 | ||||
| 再培訓津貼按照學員實際出席課堂日數計算,故不包括病假及個人或家庭事故、公眾假期、 本機構活動、颱風、暴雨或導師缺席等情況而未有上課者。個別課程亦設有最高津貼額的上限。病假方面,無論學員是否已事前向本機構申請或是否有醫生紙證明,缺席日數將不獲計算津貼。 | ||||
| 學員可於一年內申領兩次再培訓津貼,及三年內共申領四次再培訓津貼(以開班日期計算)。 | ||||
| 津貼事項,僱員再培訓局仍然在檢討當中,一切以當局進一步的公佈為準。 | ||||
| 〔半日 / 晚間制課程.繳費須知〕 | ||||
| 〔繳費手續〕 | ||||
| 本機構負責處理申請人所提交的再培訓課程申請表,並將申請結果通知學員。若申請獲接納, 本機構將通知申請人開課日期、學費金額及繳款方法,所有課程學費以本機構最後通知為準。 | ||||
| 〔取消報讀申請〕 | ||||
| 獲接納報讀申請的人士,如須取消有關申請,應盡早向本機構辦理取消報讀申請手續。如申請人獲編班及通知上課日期而未能如期上課者,必須於開課日期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親身到有關 本機構辦理取消報讀申請手續,方可獲安排退還已繳交的學費(如適用)。逾期申請者,除不獲退費外,均一律被視為「沒有出席」。 | ||||
| 〔申請豁免繳費〕 | ||||
| 學員可因下列情況,可申請豁免繳交學費: | ||||
| . | 失業/待業而有意求職者;或 | |||
| . | 低收入者* (每月入息少於$6,333)。 | |||
| *指學員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 | ||||
| 學員須於開課前辦理申請豁免繳費的手續,而 本機構則會以學員於編班時的就業/收入情況,來處理上述的申請。 | ||||
| 學員於一年內(追溯期為365天),只可以失業或低收入人士身份免費入讀半日/晚間制再培訓課程兩次。若於一年內已入讀兩個課程,則不可再以失業或低收入理由報讀第三個豁免繳費的課程。 | ||||
| 符合 上述所指的失業或低收入的學員可申請豁免繳交課程學費,但出席率必須達80%,否則須補繳有關課程學費。 | ||||
| 學員於申請豁免繳費時,須填寫有關表格,並提供下列文件作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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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待業而有意求職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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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社會福利署所發出的失業綜援文件;或 | |||
| . | 民政事務署簽發的宣誓紙,以證明學員乃失業人士(宣誓紙的有效時間以其簽發日期起一個月內為準);或 | |||
| . | 填妥「學員豁免繳費聲明」,表格可向本機構索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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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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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最近一個月的糧單;或 | |||
| . | 現時僱主書面證明,或 | |||
| . | 銀行紀錄,有顯示存入現時工作之薪金紀錄;或 | |||
| . | 民政事務署簽發的宣誓紙,以證明學員乃月入少於$6,333(宣誓紙的有效時間以其簽發日期起一個月內為準);或 | |||
| . | 填妥「學員豁免繳費聲明」,表格可向本機構索取。 | |||
| 〔獲豁免繳費但出席率不足八成者的處理方法〕 | ||||
| 獲准豁免繳交學費但出席率不足八成的學員,須補繳所修讀課程的學費。否則,其兩年內(有關課程之開班日期起計)所報讀的任何再培訓課程將不獲批核。 | ||||
| 〔特別情況〕 | ||||
| 學員如在上課期間因疾病或意外而需長期休息或入住醫院接受治療以致須中途退學者,可向 本機構申請特別處理,例如申請退回已邀學費,惟必須出示有關之醫生證明,如由香港政府認可註冊醫生所發出的病假證明書。以上情況,將不視作已享有豁免繳費的機會。 僱員再培訓局及本機構對於學員之豁免繳費申請有最後批核權。 | ||||
| 課程及上述須知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以 僱員再培訓局(http://course.erb.org/main/applyinfo.htm)最新公佈為準。 | ||||